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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路晓与于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路晓,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春梅,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晓与被执行人于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金钱之义务,现执行款已拨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民初155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