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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秦鑫诉史文发、马中芬、史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鑫,史文发,马中芬,史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325号原告秦鑫,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史文发,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马中芬,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史成龙,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鑫诉被告史文发、马中芬、史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善友代理审判员  公为成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