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秦鑫诉史文发、马中芬、史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鑫,史文发,马中芬,史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325号原告秦鑫,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史文发,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马中芬,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史成龙,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鑫诉被告史文发、马中芬、史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善友代理审判员 公为成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