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李高琴与王达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琴,王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李高琴,女,1959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达玉,女,1968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李高琴与被执行人王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达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高琴借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合计81800元。因被执行人王达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高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达玉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