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付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春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266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玲,该公司员工,被告:付春秋,女,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