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轮台县白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轮台县白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2民初407号原告轮台县白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轮台县塔尔拉克乡。法定代表人木合塔尔吾斯曼,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古丽妮萨阿卜力孜,系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北路27号新秋园9栋10层1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窦献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系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轮台县白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8年5月4日,原告轮台县白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轮台县白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轮台县白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慧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