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0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俊慧与饶瑞茂、李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慧,饶瑞茂,李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032号之二原告:郑俊慧,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饶瑞茂,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李信伟,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慧与被告饶瑞茂、李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俊慧负担。审 判 长 江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夏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霁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