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振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124号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莲山镇水门村。法定代表人:臧崇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振宏,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宏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英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东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露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