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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俞、王永斌等与蔡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俞,王永斌,蔡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21民初449号原告:李俞,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原告:王永斌,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崇祥,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李,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李俞、王永斌诉被告蔡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芸芸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崇祥、被告蔡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俞、王永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6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7年2月20日为18666.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蔬菜生意,三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李俞与王永斌在云南昆明呈贡区和嵩明地区负责购买蔬菜并运送给被告由被告销售,销售所得利润由三人享有。原告陆续为被告购买蔬菜并交由被告,但销售所得被告却一直没有分配给两原告。后双方对账后协商一致签订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6年1月18日被告应返还两原告款项共计77万元整,被告承诺于2016年年底还清。在此期间被告已陆续偿还21万元,剩余56万元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付。被告蔡李答辩:因身体有疾病,只能分期还钱给原告;其不是有意拖欠原告款项,因为生意亏本,海口的帐收不回来,原告又诽谤其,让别人不要卖蔬菜给其,所以现在没办法还那么多钱;对于原告提供的银行记录认为其共打了7笔3万元的给原告,也有两三笔收多少打多少的情况,都是归还涉案的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予以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明细、短信聊天记录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俞、王永斌与被告蔡李合伙经营蔬菜生意,约定两原告负责购买蔬菜并运送给被告,被告负责销售,销售所得利润由三人享有。约定后,两原告陆续运送蔬菜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将利润分配给两原告。2016年1月18日两原告与被告结算,并由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本人与李俞、王永斌三人合作做蔬菜生意付出人民币77万元。该笔款额全部被本人占用属实。该笔款定于2016年12月底还清。”此后,被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还款,共计还款236700元,尚欠533300元未偿还给原告李俞、王永斌。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运送蔬菜,被告销售后也应依约分配利润与两原告。经本院核算,被告至今已支付236700元,尚欠533300元未支付,故原告李俞、王永斌请求被告支付欠款533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主张被告的还款中只有每月30000元的是偿还蔬菜款,其余的是其他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依约向两原告支付欠款,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李应支付原告李俞、王永斌533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3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95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93元,由被告蔡李负担。受理费4793元原告李俞、王永斌已预交,由被告蔡李在清偿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李俞、王永斌。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7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芸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招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