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新智与蔡雪林、江西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智,蔡雪林,江西恒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033号原告:邓新智,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军,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206343。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琴,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596041。被告:蔡雪林,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江西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路298号东方明珠城商业、酒店式办公综合楼A-2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8784999D。法定代表人:涂小毛,职务:董事长。原告邓新智诉被告蔡雪林、被告江西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新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新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新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邓新智负担。审 判 长 陈远柏审 判 员 李素莹人民陪审员 蔡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