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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江勇与万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江勇,万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江勇,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小玲,女,1968年5月6日出生,侗族,城镇居民。上诉人石江勇因与被上诉人万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30民初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江勇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立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石江勇与被上诉人万小玲是正常的民间借贷,(2016)湘1230刑初85号刑事判决未审理抵押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万小玲未予答辩。石江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万小玲偿还原告石江勇借款本金100万元;2、利息按月息三分自2014年12月29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万小玲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该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湘1230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查明被告万小玲向原告石江勇借款100万元的行为系诈骗,并已判处被告万小玲有期徒刑。被告万小玲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被害人现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江勇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石江勇诉被上诉人万小玲的民间借贷纠纷所涉100万元款项已被万小玲涉嫌的另一刑事案件认定为诈骗金额,万小玲诈骗一案,现正在审理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害人现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石江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