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3509赵振华与周华明、王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华,周华明,王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振华,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华明,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文珍,女,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赵振华与周华明、王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周华明、王文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振华借款1000000元,支付利息98959元,合计1098959元,并依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1元,由周华明、王文珍负担。因周华明、王文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赵振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华明、王文珍支付11136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113650元及利息,执行费1353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周华明、王文珍购买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华村苑13幢x室房产,x号车库,17幢x室房产,x室房产,地下x号车库,因上述房产均未办理产权证,且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华明名下牌照为苏W×××××机动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被执行人周华明、王文珍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上述房地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春华书 记 员 邵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