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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利红与张章忍、赵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红,张章忍,赵正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765号原告孙利红,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章忍,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赵正雷,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孙利红与被告张章忍、赵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章忍、赵正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利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章忍、赵正雷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红撤回对被告张章忍、赵正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利红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校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