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宋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4民初501号申请人:岳某某,男,汉族,灵丘县人。被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灵丘县人。被申请人:张莫某,男,灵丘县人。被申请人:赵某某,女,灵丘县人。被申请人:刘某,男,灵丘县人。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岳某某于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申请人岳某某名下现在由被申请人扣押的晋B530**、晋BM8**号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岳某某名下的晋B530**、晋B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4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