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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宋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岳某某,宋某某,张莫某,赵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4民初501号申请人:岳某某,男,汉族,灵丘县人。被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灵丘县人。被申请人:张莫某,男,灵丘县人。被申请人:赵某某,女,灵丘县人。被申请人:刘某,男,灵丘县人。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岳某某于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申请人岳某某名下现在由被申请人扣押的晋B530**、晋BM8**号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岳某某名下的晋B530**、晋B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4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