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梁久信与承德县于忠采砂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久信,承德县于忠采砂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856号原告梁久信。被告承德县于忠采砂场。负责人于忠。原告梁久信诉被告承德县于忠采砂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文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