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慧、黄健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慧,黄健峰,黄文良,吕仁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慧,又称“阿爵”,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健峰,又称“朝飞”,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靖西市,住靖西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同月28日由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文良,又称“阿武”,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仁圆,又称“阿圆”,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靖西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慧、黄健峰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黄文良、吕仁圆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桂108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爱茜、零发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近年来,被告人黄慧通过被告人黄健峰网购或者其他渠道购买气枪配件,然后自己加工组装成完整的高压气枪,以每支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文良两支,从中获利。后该两支气枪被公安机关追缴。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支气枪,有一支为气动式气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气体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另一支气枪因高压气压不足,无法完成正常的射击动作,不具有正常射击性能。2016年9月5日14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黄慧租住处进行搜查,搜到枪管、枪托、枪座、瞄准镜等一批枪支零配件和65发疑似军用子弹、五盒射钉枪底火,一袋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等。在其租房主山街21号理发店内搜查到气枪以及一批气枪配件。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65发子弹中,有56发为国产五六式7.62mm步枪弹;6发为比利时7.63mm手枪弹;1发为德国产7.63mm手枪弹;2发为国产五三式7.62mm步枪特种弹。二、2015年间,被告人黄健峰网购气枪配件,非法组装高压气枪,后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靖西市龙临镇龙临街9号的陈某一支。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靖西市新靖镇新生街305号被告人吕仁圆一支,后被告人吕仁圆将该气枪藏放在甘某家。后该两支气枪分别被公安机关追缴。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黄健峰主动将自己制造的一支气枪交到公安机关。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三支枪支为气动式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三、2014年间,黄某2(另案处理)以4500元的价格跟靖西市果乐乡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气枪,同年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吕仁圆。之后被告人吕仁圆又通过他人以6500元的价格将该气枪卖给德保县燕峒乡燕峒村玉燕屯的农某。2016年9月7日,农某将该气枪上交公安机关。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枪支为气动式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靖西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陈某、黄某1、罗某、农某、甘某、黄某2的证言笔录,证人陈某辨认卖枪支给他的人(黄健峰),证人农某辨认卖枪支给他的人(吕仁圆),被告人黄文良辨认卖枪支给他的人(黄慧),被告人吕仁圆辨认枪支及卖枪支给他的人(黄健峰、黄某2),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慧、黄健峰、黄文良、吕仁圆的供述笔录。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慧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组装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并非法卖给他人,同时非法持有军用子弹65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黄健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组装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三支,并非法卖给他人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黄文良、吕仁圆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均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慧、黄健峰、黄文良、吕仁圆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慧的行为触犯二个罪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健峰主动上交自己制造的气枪一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部分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慧、黄健峰、黄文良、吕仁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健峰、黄文良、吕仁圆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决定给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零九个月。二、被告人黄健峰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黄文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吕仁圆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诉人黄慧上诉称,其从网上购买的枪支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法院认定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过于牵强;其因爱好而收藏的军用子弹,没有流入社会;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小孩小,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人黄慧的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慧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组装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并非法卖给他人,同时非法持有军用子弹65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上诉人黄慧的行为触犯二个罪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黄健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组装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三支,并非法卖给他人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黄文良、吕仁圆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上诉人黄慧上诉称其从网上购买的枪支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法院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罪名过于牵强,其因爱好而收藏的军用子弹,没有流入社会,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小孩小,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经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慧通过原审被告人黄健峰网购或者其他渠道购买气枪配件,然后自己加工组装成完整的高压气枪,以每支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审被告人黄文良两支,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黄慧以其小孩小,家庭困难为由,请求对其从轻改判,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黄慧具有的法定从重和从轻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判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慧请求对其从轻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对各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强审判员 梁志红审判员 麦珊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淇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