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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61号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仙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57000元,执行费75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10000元,剩余部分待王某某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