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骆泽民诉被告童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904号本院对原告骆泽民诉被告童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童朝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骆泽民借款人民币1775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童朝明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骆泽民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童朝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童朝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童朝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