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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陈剑峰、魏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陈剑峰,魏龙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峰,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魏龙燕,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陈剑峰、魏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告陈剑峰、魏龙燕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陈剑峰、魏龙燕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取1,79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璐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