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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巨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巨野县正嘉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巨野县正嘉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43号申请人:巨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孙百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巨野县正嘉砼业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关瑞月,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