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巨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巨野县正嘉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巨野县正嘉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43号申请人:巨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孙百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巨野县正嘉砼业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关瑞月,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