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昆与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昆,宋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750号原告:孙昆,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昌,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亮,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祥生,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昆与被告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昌,被告宋明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孙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签署的《借款协议》、《借款抵押合同》,责令宋明亮协助孙昆注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上设定的抵押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宋明亮承担。事实与理由:孙昆为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28日与宋明亮签署了《借款协议》和《借款抵押合同》。上述协议约定,宋明亮应向孙昆提供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孙昆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宋明亮至今未向孙昆履行出借义务,孙昆房屋却一直被抵押,也无法再进行其他融资。宋明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为维护孙昆的合法权益,孙昆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一并解除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和《借款抵押合同》,并责令宋明亮协助孙昆注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上设定的抵押登记手续,请求法院支持孙昆的诉讼请求。宋明亮辩称:一、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系出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孙昆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抵押担保之目的。2013年8月8日,中集公司与孙昆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中集公司所属员工孙昆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078工程1008、1009建筑物及1008总图外线工程。后双方拟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但因当时政策所致,无法将个人房产抵押给公司,中集公司随即找来员工宋明亮与孙昆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内部承包人孙昆的房产抵押给宋明亮,变相作为对中集公司的担保。这种变通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二、孙昆在与中集公司的另诉中严重违约,其解抵押是想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在另诉中,孙昆作为被告在内部承包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明确拒绝继续履行义务,其根本违约行为引发中集公司涉诉并败诉,并替孙昆垫付高额经济赔偿金及违约金。目前该工程尚未完工,未结算金额巨大,后期中集的损失金额也会不断攀升。孙昆在起诉书中提到所谓的“融资”就是想急于将用于内部承包履行义务所抵押担保的房产解抵押并立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及违约责任。三、抵押担保的实际主体是中集公司与孙昆,宋明亮作为形式主体仅是为应对当时政策无奈之下所做的变通。三方真正的用意在于通过作为中集公司员工宋明亮,与孙昆个人对个人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从侧面保护中集公司与孙昆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可履行性及非违约性。孙昆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2、《借款抵押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经质证,宋明亮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孙昆与宋明亮签署《借款协议》及《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孙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宋明亮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孙昆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协议签订三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29日,孙昆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产办理了以宋明亮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登记的债权额为450万元。签署上述协议后,宋明亮至今未向孙昆交付《借款协议》及《借款抵押合同》项下的450万元借款。宋明亮亦当庭表示无法向孙昆交付450万元借款。本院认为,孙昆与宋明亮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孙昆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已按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产办理了以宋明亮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宋明亮作为贷款人,亦应依约向孙昆交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450万元,但宋明亮至今未向孙昆交付借款并当庭表示无法交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孙昆有权要求解除《借款协议》及《借款抵押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孙昆有权要求宋明亮协助其注销在北京市朝阳区xxx房产上设定的抵押登记手续。综上,孙昆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款抵押合同》,并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宋明亮的答辩意见,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孙昆与宋明亮于2014年5月28日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抵押合同》;二、宋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孙昆注销在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上设定的抵押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2800元(孙昆已预交21400元),由宋明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侠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文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