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丽芬与宜良县宝龙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芬,宜良县宝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907号原告:王丽芬,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宜良县人,现住宜良县。被告:宜良县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宜良县匡远镇南羊街。法定代表人:罗志阎原告王丽芬诉被告宜良县宝龙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丽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芬在起诉时提交的法人身份不适格,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丽芬负担。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毕文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