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967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金某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