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景荣与谢虎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荣,谢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荣。被执行人:谢虎林。申请执行人刘景荣与被执行人谢虎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刘景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谢虎林拖欠退股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甘05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中秋审 判 员 陈 刚助理审判员 秦风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