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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关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何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关春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充当“银航国际”私彩平台代理,发展下线。其中,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在该平台非法经营数额为1068003元,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在该平台非法经营数额为1243632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作案用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近亲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经湖北省孝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黄某���前遵纪守法,无劣迹和不良表现,是完全可以从心理上、行为上矫正好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共同作案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附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物证使用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邮政储蓄绿卡通资金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罪所用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均存放于滕州市公安局)、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慧人民陪审员  颜军人民陪审员  张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