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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芝先与李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芝先,李明友,林芝先,李明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512号原告:林芝先,女,汉族,1946年4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李明友,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林芝先诉被告李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芝先撤回对被告李明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林芝先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