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芝先与李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芝先,李明友,林芝先,李明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512号原告:林芝先,女,汉族,1946年4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李明友,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林芝先诉被告李明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芝先撤回对被告李明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林芝先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