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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玉涛与上海仓丰娱乐有限公司、陈天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涛,上海仓丰娱乐有限公司,陈天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40号原告:丁玉涛,男,1977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仓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义香,负责人。被告:陈天史,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玉涛诉被告上海仓丰娱乐有限公司、陈天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玉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玉涛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迪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