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九林、陈志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林,陈志均,梁卫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703号起诉人:陈九林,男,193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起诉人:陈志均,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起诉人:梁卫笑,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陈九林、陈志均、梁卫笑起诉冯炎初、冯华祥、陈培添的起诉状。起诉人陈九林、陈志均、梁卫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归还其私分“菱角围”农地中的十块土地;2、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就中山市人民政府(2005)年中信复字第2号中所指的返还征地指标28.84亩地块的所在地及使用情况进行公告;3、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在上级部门及村民监督下重新测量全村住宅用地,并公开葵围三村集体财务账目;4、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伪造村民签名,擅自将“菱角围”农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责任,并立即恢复该地原有用途。事实理由:东升镇高沙葵围三村于一九九二年因发展需要被征农地180多亩,按政策应返还16%至18%作为村集体发展之用。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5)年中信复字第2号《关于陈汝标、梁卫笑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也明确表示“葵围三队应有返还征地指标28.84亩。”但社区领导一直隐瞒该地块的地点甚至否认该地块的存在。另外,被起诉人陈培添自2003年担任葵围三队小组长以来,在社区领导的默许下,未经村民同意将“菱角围”内的十块土地私分给其亲戚。再者,被起诉人陈培添还通过涂改村民用地底册、骗取土地指标的方式掩盖其私卖集体土地的行为,伪造村民签名擅自将“菱角围”农地向上级部门报批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并侵占私卖土地所得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陈培添在担任东升镇高沙社区葵围三村负责人期间,不予公告征地指标土地相关情况、私分农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九林、陈志均、梁卫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黎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