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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320号原告: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6号8幢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56713271。法定代表人:洪小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革启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进强。原告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蕾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