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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候友土与李连青、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友土,李连青,庄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318号原告:候友土,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李连青,女,约60岁,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庄志勇,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候友土与被告李连���、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候友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连青、庄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候友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候友土撤回对李连青、庄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候友土负担。审判员  何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