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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执2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英良、曾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良,曾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2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英良,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曾庆强,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杨英良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本金27500元,利息2385元,案件受理费24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查询各商业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曾庆强名下有公积金收入及房屋。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曾庆强的公积金4800元,并把该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曾庆强名下的房产暂不适宜处理。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时机不成熟,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