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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刘为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为源,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邵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为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为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为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未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驾驶湘E×××××小型轿车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倒公路旁的电杆后撞倒杨某2怡、刘某1,造成杨某2怡死亡,刘某1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刘为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为源自动向邵东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刘为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刘为源赔偿杨某2怡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110.5万元,杨某2怡的近亲属、刘某1放弃追究刘为源的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被告人刘为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杨某1、刘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为源户籍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为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刘为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要求对被告人刘为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刘为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为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和未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驾驶湘E×××××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力,撞倒公路旁的电杆后,致使车辆驶出公路,撞倒公路旁的杨某2怡、刘某1,造成杨某2怡死亡,刘某1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为源血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为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为源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刘为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刘为源赔偿杨某2怡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4.8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110.5万元,杨某2怡的近亲属、刘某1放弃追究刘为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为源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19日14时10分许,他驾驶湘E×××××轿车在团山镇东红村,他在车内与他母亲吵架,他情绪有点激动,把油门当刹车踩了,他的车与电杆相撞后,车上的安全气囊爆出后挡住了他的视线,他所驾驶的车再向前行驶了二三百米后就停住了。他下车后发现他的车头已撞烂,有围观群众讲他的车撞了一个小孩子及一个男人,他看到一个女人抱着被撞的小孩从人群中走出,他当时吓懵了,过了几分钟他就打了120及122,过段时间,交警来了后将他带到警车上,医护人员也当场宣布受伤的小孩死亡。他的驾驶证因为吸毒被注销了,案发前他朋友在吸食毒品时,他在旁边闻了毒品的烟。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19日14时10分许,他在团山镇东红村刘友光屋前的空坪里由流泽方向往团山方向行走,杨某2怡也在坪里,突然有个东西从他背后将他撞飞,他抛落在刘友光屋边的沟里,然后他就昏迷了。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9日14时10分许,他在家听到“碰”的响一声,他出来看到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刘有光屋门前坪上,一个小女孩躺在坪里没有动了,刘某1躺在沟里面,一个电杆撞成了三段。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9日14时10分许,她看到一辆黑色轿车行驶至屋前路段时,车突然飞速驶出公路,撞倒他屋前的电杆后,该车抛到刘友光屋前空坪边上,该车车头在坪里,车尾架在空中,然后就停住了,他看到杨某2怡、刘某1受伤。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9日13时10分许,他儿子刘为源驾驶湘E×××××车行驶至团山镇东红村路段,她在车上与刘为源因琐事争吵,刘为源就加速,将车开得很快,刚好对面驶过来一辆大货车,刘为源将车驶出公路,撞倒公路边上的电杆,汽车的安全气囊爆出,汽车就漂到路边的一住宅空坪停住,他下车看见一个大人抱着一个被撞的小孩说“小孩被撞死了”,她还看到一个被撞的男人躺在坪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湘E×××××车辆所有为刘为源,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刘为源的机动车C1驾驶证已被注销。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刘为源于2013年5月24日被社区戒毒,2013年11月1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刘为源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尸表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杨某2怡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腹内脏器损伤、中枢神经功能丧失而死亡。诊断证明,刘某1受伤右侧额叶脑挫伤、左侧枕骨骨折、左侧枕部及顶部头皮裂伤、广泛头皮血肿、胸骨骨折并前纵膈软组织挫伤、双下肺部感染、双侧胸膜炎、胸6及11脊柱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湘E×××××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约为73km/h。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为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杨某2怡均无责任。调解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为源与死者杨某2怡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刘为源赔偿杨某3、陈某连各项损失14.8万元。刘为源赔偿刘某1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15、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9日刘为源驾驶湘E×××××轿车发生一人死亡的、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刘为源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交警勘查完现场后,将刘为源口头传唤至办公室进行处理。16、户籍资料证明,刘为源出生于1987年4月13日,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为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为源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为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为源曾经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过,在此次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又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不宜对其判处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为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俊如人民陪审员  唐 勇人民陪审员  李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