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廖永红与王联云、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红,王联云,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3民初175号原告:廖永红,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农村居民,住该区和平彝族乡罗回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131985********。委托代理人:黄治忠,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被告:王联云,男,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农村居民,住该区永和镇新民村*组。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26号附2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8303C。法定代表人:陈应庚,执行董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永红诉被告王联云、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廖永红于2017年5月4日已与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已当庭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永红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永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先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