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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飞、许后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许后余,陈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385号之一申请人杨飞。被执行人许后余。被执行人陈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执28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杨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后余、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许后余的银行存款5132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国辉的银行存款2238.78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杨飞。经本院组织双方和解座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许后余、陈国辉在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杨飞剩余款项209041.22元并负担申请费3839元。申请人杨飞同意撤销(2017)黔0328执3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8执3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