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达、刘凤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达,刘凤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山。上诉人李达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4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达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上诉人户籍地为即墨市,没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