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本鑫与何继松、沈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鑫,何继松,沈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1477号原告:徐本鑫,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萍,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何继松,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沈姬,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原告徐本鑫与被告何继松、沈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徐本鑫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本鑫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继松、沈姬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本鑫撤回对被告何继松、沈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徐本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