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栾传波与孙长江、XX租赁合同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传波,孙长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05号申请人:栾传波,男,58岁,汉族。被申请人:孙长江,男,55岁,汉族。栾传波与孙长江、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栾传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4367421060719124186账户内存款62466.24元予以冻结,对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6217001060001353702账户内存款19902.63元予以冻结,对孙长江所有的黑J357**号车辆予以查封,对孙长江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家园小区19号楼1单元15层东门99.28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前进字第00084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栾传波以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外贸综合��6层391.32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696**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栾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4367421060719124186账户内存款62466.24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6217001060001353702账户内存款19902.63元,期限为一年;三、查封孙长江所有的黑J357**号车辆,期限为二年;四、查封孙长江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家园小区19号楼1单元15层东门99.28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前进字第000842**号)、期限为二年;五、查封栾传波以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外贸综合楼6层391.32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696**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181.84元,由申请人栾传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