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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栾传波与孙长江、XX租赁合同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传波,孙长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05号申请人:栾传波,男,58岁,汉族。被申请人:孙长江,男,55岁,汉族。栾传波与孙长江、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栾传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4367421060719124186账户内存款62466.24元予以冻结,对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6217001060001353702账户内存款19902.63元予以冻结,对孙长江所有的黑J357**号车辆予以查封,对孙长江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家园小区19号楼1单元15层东门99.28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前进字第00084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栾传波以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外贸综合��6层391.32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696**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栾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4367421060719124186账户内存款62466.24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孙长江在中国建设银行集贤支行6217001060001353702账户内存款19902.63元,期限为一年;三、查封孙长江所有的黑J357**号车辆,期限为二年;四、查封孙长江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玉家园小区19号楼1单元15层东门99.28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前进字第000842**号)、期限为二年;五、查封栾传波以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外贸综合楼6层391.32平方米房屋(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696**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181.84元,由申请人栾传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