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与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姜四清,谢寄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8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第1-3层。负责人佘娟萍。被执行人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开区二环东路谐园路(城郊纸业园)。法定代表人姜四清。被执行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耳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周航锋。被执行人姜四清,女,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谢寄彪,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5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姜四清、谢寄彪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星机床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姜四清、谢寄彪银行存款317404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31740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