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9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何新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何新平,邱辉,骆红阳,何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65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F区南大厅1-3层。负责人钱晓南,行长。被执行人何新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邱辉,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红阳,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惠兰,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0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骆红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邱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何新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24-1408A、1408B室[预售合同号33324、33325号]的房产。房产查封期三年,车辆查封期二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9652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新平、邱辉、骆红阳、何惠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浙0782执96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骆红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邱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何新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24-1408A、1408B室[预售合同号33324、33325号]的房产。房产查封期三年,车辆查封二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6)浙0782执965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