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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宗友玉与张宝群、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友玉,张宝群,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57号原告:宗友玉,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群,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被告:杨俊,男,系被告张宝群丈夫,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原告宗友玉与被告张宝群、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宝群、杨俊下落不明,相关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鲍继荣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张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