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宗友玉与张宝群、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友玉,张宝群,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57号原告:宗友玉,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群,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被告:杨俊,男,系被告张宝群丈夫,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原告宗友玉与被告张宝群、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宝群、杨俊下落不明,相关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鲍继荣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张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