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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84江付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付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8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付巧,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泗洪县。曾因盗窃于2015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付巧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付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江付巧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211号2楼E网情深网络会所内,趁被害人刘某睡熟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441元的OPPO牌手机1部。2、2016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江付巧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鸿利网咖内,趁被害人姬某睡熟之际,窃得被害人姬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VIVO牌手机1部。综上,被告人江付巧盗窃作案2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41元。被告人江付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被盗手机均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江付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姬某、刘某的陈述及身份信息,证人朱某、戴某、薛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视频监控、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江付巧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付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付巧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江付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付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