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长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长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535号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立,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长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人民陪审员 张 顺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亚审 判 长 苏吾德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张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