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劲、周晓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劲,周晓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劲,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周晓伍,女,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劲申请执行周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晓伍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州大道2858号蓝山花园13幢1505室(网上备案号1402000670)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王劲向本院提出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预查封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晓伍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州大道2858号蓝山花园13幢1505室(网上备案号1402000670)房屋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