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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庄志新、郑甲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新,郑甲庚,颜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志新,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郑甲庚,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颜宝珠,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庄志新与郑甲庚、颜宝珠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颜宝珠的银行存款440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