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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何廷兰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何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呙晓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廷兰,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廷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27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呙晓东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何廷兰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8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6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相国寺消防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载明:“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江北区钢锋村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36户。另有独立未经登记建筑物10户。建筑面积3269.52平方米,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2014年12月19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1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相国寺消防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相国寺消防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何廷兰系重庆市江北区钢锋村X号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27平方米。2014年12月27日,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渝瑞达评房字〔2014〕172号-022《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确定何廷兰上述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7580元,评估总价204660元,该报告于2015年2月6日送达何廷兰,受送达人何廷兰拒签。2015年2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何廷兰进行协商谈话,何廷兰要求安置两套三室一厅,且拒绝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本次协商未果。2016年7月12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何廷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7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何廷兰进行协商谈话,协商未果。2016年9月2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6〕第5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9月14日送达何廷兰并公示,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何廷兰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钢锋村37号1-2房屋实施征收,并按照《相国寺消防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424392元,其中: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单价7580元/平方米补偿,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41100元;2.搬迁费(发放1次)1000元;3.货币补偿补助费30000元;4.选择货币安置奖励40932元;5.被征收房屋装饰物和附属物补偿7560元;6.水电气、闭路等附属设施补偿3800元。以上如有差异,根据《补偿方案》按实结算。(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百年康苑X栋X号(一室一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9.21平方米,计价面积47.52平方米,计价面积单价53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后,应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103204元,��中:1.以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评估单价7580元/平方米补偿。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41100元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总价251856元进行结算后,应支付被征收人差价款89244元;2.搬迁费(发放1次)1000元;3.被征收房屋装饰物和附属物补偿7560元;4.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5400元。以上如有差异,根据《补偿方案》按实结算。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六个月,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二、被征收人何廷兰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钢锋村37号1-2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何廷兰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且不履行,2017年3月20日,江北区人民政府向何廷兰送达(2017)江府催字第20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何廷兰在10日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但何廷兰仍未履行。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未超越、滥用职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江北府国征决〔2016〕第5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审判���江朝丽审 判 员  王一风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思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