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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白油花与薛清峰、王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油花,薛清峰,王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财保41号申请人白油花,女,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薛清峰,男,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王建国,男,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清徐县金德福信息部,住所地清徐县晋夏公路西关段64号。负责人丁扣秀。申请人白油花与被申请人薛清峰、王建国、清徐县金德福信息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依法对×××车(保全价值约2万元)和×××车(保全价值约3万元)予以查封、扣押;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单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清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清徐县金德福信息部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