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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朋朋、郝增民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朋,郝增民,郝振更,苏方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1执恢4号申请人张朋朋,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郝增民,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栾城区被执行人郝振更,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栾城区被执行人苏方亭,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栾城区张朋朋申请执行郝增民等人格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栾民初第929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朋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执恢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清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