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姚红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红锋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616号罪犯姚红锋,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渑池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镜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红锋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4月26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祥健、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潘淑芳,罪犯姚红锋、证人汪笃勇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姚红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姚红锋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红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姚红锋在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2、罪犯姚红锋的陈述证实,罪犯姚红锋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河南省渑池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姚红锋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罪犯姚红锋在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姚红锋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在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经姚红锋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姚红锋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红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