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景光、郝国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景光,郝国静,张丽丽,谢明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590号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纳文东大街公安综合楼16号。法定代表人:燕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程,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景光,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郝国静,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丽丽,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谢明儒,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景光、郝国静、张丽丽、谢明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占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德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