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粉兰与张广西、上海逢佳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粉兰,张广西,上海逢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214号原告:赵粉兰,女,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西,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上海逢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2幢库办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3074791P。法定代表人:张红玲。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130号城投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6799X5。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欣,上海市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粉兰与被告张广西、上海逢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粉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赵粉兰负担。审 判 长 冀小燕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