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福才诉被告广东大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才,广东大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344号原告徐福才,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广东大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三和大道北19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嘉仪,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徐福才诉被告广东大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才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徐福才承担。审判员 张殿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胜娟 来自